达摩克利斯之剑(13 / 14)

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

  柴阳这么一想,心态平衡了不少。
  他的肢体动作略微放松。
  就在此时,林知夏开始进行她的“反诉”操作。
  所谓“反诉”,指的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。
  柴阳状告林知夏,被称为“本诉”,林知夏反过来告柴阳,即为“反诉”,为了节省当事人的时间,今天的法庭同时审理“本诉”与“反诉”——两起案件一同审理,林知夏的身份仍然固定于“被告”,这样一来,就能方便书记员的书面记录。
  林知夏抓紧机会,认真说道:“原告曾经发布十余条微博,对量子实验室使用了‘概念炒作’、‘虚假科技’、‘不顾脸皮’等贬损性语言,原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侮辱被告——‘林知夏没有真才实学,只会挥霍投资,海归骗钱的惯用伎俩’……”
  她面无表情地复述道:“顶着一个美女头衔,做不出真东西,她的那些论文,是她自己写的?”
  林知夏每说一句话,柴阳的眉头就皱得更深。
  柴阳记得,那天晚上,他在同事聚会上喝醉了,顺手就发了一条朋友圈,发完不到半小时,他就把朋友圈删除了。
  既然如此,林知夏怎么会知道呢?
  她怎么还能把区区一条朋友圈当作证据?
  林知夏接着发声:“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一条,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的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……”
  讲到此处,她一字不漏地当场复述条款的内容——这件事本身并没有什么好惊讶的,但她始终没有瞥过一眼稿子,仿佛早就把所有文字深深地刻进了大脑里。
  林知夏仿佛做了很多准备工作,不过,她的诉求十分简单,她只要求柴阳公开道歉,再赔偿她一元人民币。
  林知夏才刚说完,舅舅便赶紧开口:“我方支持本诉,驳回反诉!”
  他翻开笔记:“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七条规定……”
  舅舅还在翻页,林知夏代为回答道:“第七条规定——‘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,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、行为人行为违法、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’……”
  柴阳抓了一下头发。
  庭审的过程十分枯燥。
  林知夏又过于凶悍。
  为了炒作网民讨论的话题度,柴阳雇佣了林知夏的亲舅舅作为律师——这位律师的工作能力比较中庸,他眼下对付林知夏都有点吃劲,再过几天,碰上江逾白的“律师梦之队”,又能撑过几个回合?
  柴阳知道,江逾白绝对不会出庭。
  像他们那种身价千亿的投资人,基本不可能在民事诉讼的庭审现场露面。
  柴阳的思绪越飘越远。
  柴阳走神期间,林知夏和她的舅舅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辩论。
  舅舅颇有风范地说:“原告是两家科技公司的创始人,被誉为‘8090后创业领军人物’,原告对科技行业的理解全面,原告对被告的点评,没有主观上的恶意,反而是被告,在微信公众上发布多篇文章,损害原告及其企业的形象,这是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模式。”
  林知夏的妈妈嘴唇微张,视线向下——她大概想到了当年的自己拼命给舅舅挣学费的往事。
  林知夏看见妈妈的表情,心脏仿佛被人揪了起来。愤怒如一团烈焰,迸发在她的脑海,烧成一片熊熊大火。
  她面朝审判长,很礼貌地开口:“请问,我能不能问原告一些问题?”
  审判长点头:“可以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

章节目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