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6节(1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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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下面由被告方举证。”
  “好的。我方现也提供五项书面证据如下:
  证据1,经笔迹鉴定后,可以确认为2008年左右书写的错题集本;证据2,记录当日事发前后的邮箱日记,内容已充分佐证当年所发生的暴力事件;证据3,我当事人长达八年间妇科体检表单,及当年送诊时,留存的医生诊断书;证据4,经搜集,2008-2009年间,百度上海城南中学吧相关主题帖截图,及与本案中豆瓣发言者一一对应的……”
  他倏然话音一顿。
  原因无他,一旁的助手不知为何,忽而伸手轻拽他衣袖提醒,紧接着悄悄在桌下举起手机示意。
  屏幕上几个大字映入眼帘。
  舒沅隔得稍远,看不清切,只知下一秒,那助手便小心躬低身子绕到侧门,不知向安保人员解释了些什么,随即匆匆离开。
  而顾益华在向审判长致歉过后,复又接上话茬。
  “……与本案中豆瓣发言者一一对应的表格文件;证据五,电信公司及豆瓣方面,提供的ip地址溯源调查,证实我方对于发帖一事并不知情,背后另有主谋。”
  与原告方相比,顾益华在此处能够列举的证据,显然大多都是在之前法庭调查过程中已经提及过的“老调重弹”。
  也因此,被告质证的过程反而进展飞快,不过片刻,审判长随即点点头,抬手示意原告律师。
  “原告可以开始发表质证意见。”
  “谢谢审判长。针对被告所列举出的证据,我方认为,均与案情联系不够密切,且真实性存疑。其中,包括证据1-3在内,均属被告方的‘一面之词’,无法解释错题集上的侮辱谩骂是否仅属同学间的玩笑,也不能证明,当时被告所写的所谓‘邮箱日记’,是否存在美化自己,恶意污蔑他人的可能——这类隐私性的文字作为证据,显然缺乏说服力;至于证据四,我想我方有必要提醒被告,请勿模糊重点,混淆主线,关于发帖人一事,我们将另外提告,至于本案,主要追究的只有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臆断、过分夸大和虚构事实并以此牟利的事实,从而对我当事人名誉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。我们可以理解,被告现在试图打同情牌来获取谅解,但是法律是讲究证据、讲究客观性的,只要存在既成事实及主观故意,我们就有理由认为,被告的所作所为,实际已经满足了名誉侵权成立所需的要件。一再回避问题,绝不能解决问题,希望被告能够重视这一点。”
  与预想中不差。
  一旦走到这一步,被人钻了空子,己方证据丢失的劣势开始全面凸显。
  舒沅坐在观众席,听得隔壁压低声音的窃喜絮语,默默捏紧双拳。
  ——按照开庭前,法院立案流程机构对双方已提供证据所作的事先交换,双方在一定程度上,其实称得上是知根知底,无怪乎对面全程胸有成竹,毫不在意一时落于下风,等到这一步,自然能够扭转全局。
  审判长点点头,左右环顾一圈,问:“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?”
  “报告审判长,没有。”
  “……”
  与原告律师反应飞快的答复不同。顾益华看一眼手表,又看向法庭侧门,迟迟没有搭腔。
  法官眉心微蹙。
  登时,槌声轻响。
  “被告律师?”
  “……”
  “被告律师!还有没有证据补——”
  “抱歉!审判长!”
  对面尾音仍拖长,突然间,伴着一阵狼狈的致歉声,众人循声望去,却见正门被人小幅度推开,正是此前顾律师身旁匆忙离开的副手,这时,拉着一个白白瘦瘦的女人走进法庭来,“……耽误了一点时间递交出庭申请书,抱歉!我们还有证据及证人证词需要补充。”
  还能这样的?
  四下登时一阵窃窃私语,不绝于耳。 ↑返回顶部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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