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5节(1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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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第67章
  法庭调查结束过后, 很快进入质证环节。
  蒋成却突然接到数个电话,连连挂断,又连连打来。他瞄一眼来电人, 眉头微蹙, 但到底还是冲舒沅打了个手势, 随即躬身离开观众席。
  她只来得及看清那备注上赫然一个“霍”字。
  还待再想, 审判长紧随其后的“提醒”,已然夺去她所有注意力——
  “下面开始法庭质证环节。首先, 由原告按照证据清单所示序号出示证据, 被告质证”
  闻声, 原告方代理律师很快站起身来,一边整理着手中文件, 随即抬手向法官同各审判员示意。
  “首先, 我方共有四项书面证据列举, 分别为:证据1、2009届城南中学毕业生同学纪念册;证据2、2009年6月,叶某华同学坠楼身亡案,警方调查原件档案及相关方证词;证据3、《fight myself》在豆瓣、知乎、微信读书等网络平台的评论区截图, 早在2017年,就有人提出原书内容疑似取材于真实事件;证据4、《fight myself》同名电影改编的授权编剧之一提供证词,证实在改编过程中,确实有收到关于个人隐私的暗示。”
  “其中, 虽年代久远,但证据1的内容可以侧面证实,被告舒沅女士, 实际曾多次在毕业寄语和同学录中留言,并无被全班抱团排挤的迹象,相反,还有个别同学反复对其遭遇表示鼓励与同情,是否存在校园欺凌的问题显然存疑;证据2-5,则建构起一套具体的行为逻辑,被告是如何从真实事件中不严谨取材,并以此牟利,包庇纵容,不顾昔日同学情谊,是显而易见的!”
  对方话音不高,但抑扬顿挫。
  一套慷慨陈词下来,包括法官在内,各审判员均面色凝重。
  直至轮到顾益华律师对证据质证时,复才齐齐抬眼,满面考究意味。
  “首先,原告所出示的证据1,无论是从证据的来源,还是实际有效性上,都仅能证明,或许有某一段时间内,被告曾被有限度的接纳进班群体,个中理由,在其书《fight myself》英文原版第98页已经写到,‘我开始意识到人类是很奇怪的一种群体,当他们以自我认同为标杆建立小群体时,带有天生的排他性;但当他们被呼告需要团结一致对外时,也能心照不宣的把你团成一个分子、一枚必要的零件。仿佛只需要两句留言,三句安慰,就可以轻描淡写的把自己撇清,换来你的诚惶诚恐感激——于是我顺从了,因为厌倦。’这样的特殊性不能抹灭我方主张的普遍性日常情境中存在的欺凌,亦不具备充分的客观性。
  证据2,真实性认可,关联性不认可。当年的跳楼事件虽客观存在,但如不是豆瓣高楼将其对号入座,少有人会将这一事件与原书紧密联系起来。在此顺带一提,经警方档案,实际可以看出,当时叶某华同学选择轻率结束生命,很大程度上是因其无法面对自身对我当事人造成严重身体损害、将面临民事诉讼的情况。虽当时,因学校和各方施压,我当事人未能留存证据提出诉讼,但警方调查足见当时确有此事,望各位审判员审慎看待。证据3与证据4同上,关联性不认可。同时需指出,原告所援引证词的编剧本人,在版权改编的会议初期,就已经因为和我当事人产生分歧而被开除出团队,其证词难免具有主观故意的先入为主,真实性存疑。”
  与对方的慷慨激昂不同,顾益华律师言辞恳切,态度平静,一副胸有成竹的淡然模样,引得法官不住小幅度微微颔首。
  舒沅见状,高悬的心随之微微落定。
  然而对方手握的“证据”及相关证人显然不仅于此。
  片刻过后,审判长起身示意,“原告继续出证。”
  很显然,与舒沅的“捉襟见肘”不同,随着舆情对该案的关注指数增长,居高不下,叶文倩等人,已然与学校达成了某种意义上的“合作共生”关系,获得了一定的“赞助”。
  原告方代理律师后期排布出的证据5-11,概都取材于当时的学校档案,试图再度论证校园生活的“和谐美满”,却被顾益华律师一一以太极四两拨千斤驳回。
  双方你来我往,各执一词,一时间□□味十足。
  末了,原告方在简单休庭商议过后,选择举手示意,申请证人出庭证言。
  “我方向法庭申请,传唤证人聂耀国,即双方当事人当年高三班主任出庭作证——”
  *
  分明是再简单直白不过的流程,甚至早已做好直面的心理准备。
  舒沅仍蓦地怔怔当场。 ↑返回顶部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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